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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常德市场监管局通报30起执法典型案例

2019-10-22 17:41:17

2019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大力指导下,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和省市场监管局假冒伪劣重点领域“雷霆”行动的部署安排,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奉献市场监管一份力量。
为展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成效,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出30个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上述灯笼式产品生产数量为1000台,销售816台,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9000元,违法所得4080元;
上述包边式取暖器共生产了350台,销售了145台,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3300元,违法所得29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4370元,罚款84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皮小波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进口食品348瓶(盒),没收违法所得5696.2元,罚款7126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青龙井桶装水32桶,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王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罚款344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锦香辣味”牙签牛肉160包,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C45商品砼混凝土,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汉寿县雷达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计1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澧县金辉制衣厂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4月9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900元,罚款5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彭碧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5005元,罚款17875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6、汉寿县龙潭桥兴龙加油站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0#车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龙潭桥兴龙加油站销售的某批次0#车用柴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该批0#车用柴油样检验结论为按GB19147-2016检验不合格。经查,2019年4月6日,当事人从山东京博炼油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0#车用柴油,购进数量为5吨,进价为5900元/吨,金额为29500元;销价为5.95元/升,折合6990元/吨;销售金额34950元,获利5450元。至2019年5月8日调查时止,该批次不合格的0#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完。同时查明,该批次不合格0#车用柴油系当事人在明知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购进。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50元,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7、刘迭珍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售出的“强渗克”牌强力瓷砖胶100袋和“砂浆王”50袋,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支、“红霉素软膏”2支和过期医疗器械“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31包,罚款2000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0、龚海平在经营中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1、石门泥沙河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0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门泥沙河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VI)依法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VI)酸度(以KOH计)检测结果为10.29mg/100ml,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规定酸度(以KOH计)≤7mg/100ml的标准要求,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合计销售金额为94301.09元,从中获利18294.6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94.69元,罚款71705.3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陈益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茅台酒6瓶、五粮液酒10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4、孙逢军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5、汤进云、周富珍销售假酒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汤进云、周富珍长期销售假酒,经执法人员近两个月的摸排、跟踪,基本掌握了汤进云、周富珍的的供货上线、接货地点、销售下线等情况。2019年1月1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一举端掉了位于武陵区公园世家及常德市六中内二处假酒存放仓库,现场查获各种仿冒名优高档酒、本地品牌酒1000余瓶,涉案货值达100余万元,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鉴于当事人涉嫌销售假酒,且涉案货值较大、涉案品种较多,已涉嫌构成犯罪,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将此案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案件告破后,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干警迅速对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接货地点,以及位于官庄、桃源、桃花源、石门、安乡、武陵区等销售下线进行了查处,现场查扣各种假冒白酒575瓶,涉案货值46.93万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5起,共罚款28万元。并掌握犯罪嫌疑人汤进云、周富珍自2015年来销售假酒金额已达90余万元。
案件进展情况: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已将汤进云上线线索移交给长沙公安,汤进云上线陈某等七人现已被长沙宁乡公安抓捕归案。汤进云、周富珍涉嫌销售假酒案已移交至武陵区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案例26、刘金平等六商户经营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刘金平已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和平等五人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共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3件,罚款55000元,扣押的780件侵权白酒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7、李回销售不合格板材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8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回购进的中福广源生态板六个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查,经检验五个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属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金额33900元,违法所得6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8、侯玉双销售假冒“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的假冒“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48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9、王高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60元,罚款39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0、施昌望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酒类商品30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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