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的大力指导下,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坚决践行大市场、大监管、大执法理念,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三大安全以及广告、商标、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开展了深入的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基础。
为展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打假治劣成果,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出30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基本案情: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074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标有“粤利粤”“粤力粤”等字样包装的饼干332箱、外包装箱1950个和内包装膜320公斤,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在新华南路与龙泉大街交汇口南行50米某售楼部举行“买房中宝马”活动,开展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一等奖奖品为宝马1系轿车1辆,价值元。
当事人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邢台某医疗美容诊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30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舆情和市政府通知,对邢台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广告宣传活动依法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行设计了“豪车巡游”广告宣传活动,组织三名身穿比基尼的外籍女模特,手持广告牌分别坐在三辆宝马敞篷汽车后部,于晚高峰时段在邢台市区主要街道(中兴路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三名外籍女模特身穿各式暴露的比基尼,有违社会良好风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邢台某房地产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案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在其房地产项目宣传册中发布内容:
公司先后投资开发面积达150万平方米。
”“千万品牌对接亿元基金助力,巨业集团拥有10000个战略合作品牌、3500个国际品牌的邢台总代理权,为广大创业精英免费提供一对一的品牌对接,同时签约义乌国际商贸城”,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156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24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市某钢化玻璃制品厂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5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举报称:
沙河市某钢化玻璃制品厂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广告中有“专利产品”等内容。
执法人员随即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经调查,沙河市某钢化玻璃制品厂在阿里巴巴网站经营钢化玻璃菜板,并在该网站发布“独家专利产品专业用心专注”等广告宣传语,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专利证书和相关证明资料,构成未取得专利权而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马
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59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标有“粤力奥”字样包装的饼干420箱、包装箱500个、内包装膜490公斤,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王化庄村北的绒毛制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带有“”“”字样的手提袋和针织衫。
经调查,上述产品属于清河县某公司所有,当事人不能提供“”和“”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商标的相关手续。
清河县某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72196.6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手提袋1600个、针织衫336件,罚款72196.62元的行政处罚。
邢台经济开发区某粮油经营部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邢台经济开发区某粮油经营部使用的“兴顺”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续展手续,仍继续使用。
经调查,当事人注册商标“兴顺”有效期为200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
2016年11月28日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带有“兴顺”注册商标标识的20升桶装食用油250桶,库存150桶,违法经营额4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随即向该企业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涉案批次乳酪卷蛋糕共生产了81箱,截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807.94元,货值金额2807.9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7.94元,罚款56000元的行政处罚。
郝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工程项目部院内郝某个人承包的工地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郝某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品原料及工具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42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罚款558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桶装水。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桶装水共生产50桶,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2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再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某县“饿了么”餐饮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设置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3日,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饿了么”某餐饮配送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
2019年1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清河县某药房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7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清河县某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孔某、梁某进行资格罚的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从王某处购进波立维60盒(售出29盒,剩余31盒)、立普妥70盒(售出41盒,剩余29盒),两种药品经协查确定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应按假药论处。
清河县人民法院已对该药房法定代表人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药房法定代表人孔某、企业负责人梁某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南宫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8日,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对涉及国家生态环境部抽检不合格油品进行调查。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辖区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立案调查。
当事人只有一个柴油储存罐,通向5台加油机,国家生态环境部分别从5台0#车用柴油加油机抽取5个样品送检,检验结果均不合格(硫含量超标)。
截至立案时该批0#车用柴油(VI)已全部销售完。
当事人购销该批0#车用柴油(VI)货值金额31400.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92040元。
邢台经济开发区某加油站违法销售车用非乙醇汽油
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4日,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邢台经济开发区某加油站经营非乙醇汽油。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8日由天津某公司配送92号车用非乙醇汽油9吨,截至执法人员查处时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6463.71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92号车用非乙醇汽油,并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实心红砖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将2万块实心红砖予以查封。
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实心红砖29万块,销售了27万块,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216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并对其作出没收实心红砖2万块和违法所得21600元,罚款33400元的行政处罚。
临西县某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液化气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2日,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西县某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并对该站经销的民用液化气进行随机抽样。
经检验,该站经销的液化气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该站经销的民用液化气从山东某化工厂购进,共购进10吨,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49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49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河县某农资门市销售不合格复合肥
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9日,新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新河县某农资门市销售的“土博士”牌复合肥存在质量问题。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新河县某农资门市销售的“土博士”牌复合肥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经检验,该复合肥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
经查,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复合肥16吨,销售15.8吨,违法所得4740元,货值金额44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新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0.2吨,没收违法所得4740元,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罚。
邢台市桥东区某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6日,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对桥东区某电动车门市经营的雅迪(TDT1097Z)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验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
经查,该批产品共购进21台,标价1800元/台,销售了20台,货值金额378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雅迪(TDT1097Z)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该公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未办理延续。
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2个车载钢罐体,均未销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4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南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并给予其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现场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3月18日前予以改正并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平乡县某儿童玩具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遛娃神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4日,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乡县某儿童玩具厂检查,现场发现“遛娃神器”成品83辆。
2019年1月30日,对该产品抽样送检,经河北省自行车零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送检产品被判定不合格。
经调查,该批“遛娃神器”共生产120辆,销售37辆,货值金额264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5000元。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杨某生产销售假药
案
基本情况:
2019年5月,根据12331投诉举报线索,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对杨某制假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其私自配制用于治疗鼻炎的“杨氏外用鼻炎通”“鼻康保健液”等假药3000余瓶;用于治疗头痛的“头痛一抹灵”400余瓶和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数万份以及灌装机、粉碎机、台秤、空瓶等制售假药工具,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杨某私自配制的“杨氏外用鼻炎通”“头痛一抹灵”等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案件进展:
杨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市公安机关。
目前已将杨某抓捕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情况:
2019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通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对王某制假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无标签标识的“秘方(风湿骨痛胶囊)”18瓶,产品说明书百余份。
经调查,王某无行医资格,未取得生产经营药品的相关许可证件,“秘方(风湿骨痛胶囊)”是其根据祖传秘方配制的纯中药制剂。
执法人员随即将样品送检,样品中检出了氯唑沙宗成分。
氯唑沙宗系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肌肉松弛剂,需要严格遵医师处方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王某私自配制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经调查,王某生产销售假药“秘方(风湿骨痛胶囊)”违法所得5万余元。
案件进展:
王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市公安机关。
目前已将王某抓捕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17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案
基本情况:
经协查,该公司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均非标识企业生产。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定该企业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
经查,涉案产品销往河北、河南、内蒙古、广东等多个省市地区,涉案金额较大。
鉴于案情复杂,为迅速查清事实,市县两级市场和公安部门抽调执法骨干力量,成立了联合执法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现已查明,涉案公司仅一年时间销售额就达2000余万元。
案件进展: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现刑事拘留3人,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投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内丘县某药房未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9日,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丘县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存在多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在企业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温湿度记录未及时登记;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
药品就地堆放;
营业场所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餐厨物品等。
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19年4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19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药房再次检查时,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3天,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荆某无证生产销售中药饮片
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根据举报线索,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荆某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中药材“大青叶”20公斤;
中药饮片“板兰根”“连翘”等12种,共计43公斤;
查获封口机一台、小台磅一台、剪刀一把和中药饮片包装袋,当事人不能提供药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许可证件。
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中药饮片货值金额919元,违法所得58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其没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44袋,没收违法所得585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2757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无照经营煤场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1日,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刘某在未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临城县红旗大街(临城镇岗头村西)租赁2间房屋及4亩场地,于2018年9月20日开始从事煤炭销售活动。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期间从陕西神木进煤7000吨,销往山东5000吨,违法所得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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