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中还没有商品,赶紧选购吧!

新闻首页 > 资讯 > 以案说法 |商标评审简讯2019年第5期

以案说法 |商标评审简讯2019年第5期

2019-10-22 17:41:42

申请人
商标信息
评审观点
决定+适用法条
驳回复审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棋、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及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1、至我局复审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协议。
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程序中。
4、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虽未最终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钻井、运载工具清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1、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五所有人SOFAR S.P.A.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并存。
2、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3、至我局复审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商品限定申请。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智能手表”商品在中国不被接受,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6、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五所有人SOFAR S.P.A.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中“超”字内的“刀”部分和“体”字内的“本”部分存在笔画错误,书写不规范,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医疗按摩等服务上易导致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汉字的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张路路
申请商标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蔡艺强
申请商标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校对:beyondip 王俊会

上一篇:[沧州市区一电动车被出租车撞飞,电动车被判全责!]

下一篇:[新婚女子头部遭枪击,被埋尸沧州,罪犯在山东被执行死刑]

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全国30多家直属机构,一站式手续办理

一对一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业服务,金牌团队全程跟进

业务过程全透明

全程公开透明,进度实时跟踪

低资费高服务

价格合理,超高性价比

商标注册查询

注册前先查询,有效提高成功率

商标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