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以居民冬季采暖、炊事和设施农业用煤为重点对象,以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改气改电、农村地区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提升煤炭质量为重点工作
彻底解决我市散煤燃烧点多、量大、煤质差的实际问题。
利用两年时间,对全市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基本实现全市城乡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有效降低散煤污染。
(一)压减替代目标:2016年10月底前,中心城区(东三环、南三环、西三环及北延至京昆高速公路交汇处、京昆高速公路向北至滹沱河交汇处、滹沱河向东与原京港澳高速公路交汇处、原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南与石黄高速公路交汇处、石黄高速公路向东与东三环交汇处围合的区域,下同)及各县(市)区县城建成区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新区、新乐市、晋州市、矿区、正定县,其他县城镇周边、景区周边、国省道沿线全面完成农村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全市压减散煤20万吨以上,洁净燃料(包括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下同)替代散煤50万吨以上;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压减替代散煤300万吨左右。
(二)煤质达标目标:2016年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到75%以上,2017年达到85%以上,2018达到95%以上。
(三)劣质煤整治目标: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2823家煤炭经营单位排查核实与深度整治。取缔一批,对不符合相关规划,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及工商、环保、国土等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坚决依法取缔,恢复原状;整顿一批,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规范一批,建立散煤质量报备、报验制度,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责令改正,对劣质煤依法处置。
(四)污染物减排目标:到2017年,通过散煤污染整治,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削减2.2万吨、0.25万吨、1.5万吨。
(一)城市区域重点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利用,基本实现散煤归零
鼓励开发利用地热、光能、生物质能、轻烃等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
各县市区对确需暂时保留过渡的分散燃煤锅炉,要综合实施清洁高效技术改造和环保设施升级,燃用洁净燃料,确保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气改电,逐年提升天然气和电的使用比例。2016年底前,在集中供热难覆盖的区域,实现洁净燃料替代,基本消除城镇分散燃煤污染。
(二)农村地区重点推进洁净燃料替代,实现清洁利用
1、大力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重点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开展农业生产清洁用能改造。2016年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17万台,30%设施农业生产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2017年,全部完成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基本实现我市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
2、保证炉具质量和推广效果。各县(市)、区要针对农村燃料多样化的特点,推广适用洁净燃料,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热效率在70%以上,供暖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满足居民单户取暖需要)的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按照省确定的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入围炉具生产企业和炉具型号,各县(市)、区筛选或招标当地适用的产品,并及早组织完成供货合同签订工作。各县(市)、区要构建多元化技术培训模式,通过企业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下乡等方式开展培训,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达到最佳节能环保效果。
3、坚持重点突破与连片推进。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整县、整区推进模式,实行整村、整乡连片推进。要大力压减农村传统炉具,对使用传统直烧炉和已经使用五年以上的其它类型炉具要全部淘汰,推动全市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的加快普及。
4、强化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各县(市)、区要大力推广洁净燃料,确保完成年度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目标,洁净型煤需符合《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其他民用散煤必须符合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中“民用散煤质量指标”地方标准。
5、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加强秸秆收、储、运和初加工体系建设,年度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5万吨以上。大力推行合同化能源管理模式,引导企业与集中供暖的农村、设施农业生产单位签订供暖(供热)合同,负责新型锅炉改造安装和维修维护服务并提供燃料。
6、鼓励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轻烃、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在电力保障条件较好城镇周边地区,扩大碳纤维电采暖等先进适用采暖方式使用规模;在天然气、沼气、生物质气实现保供区域,扩大煤改气使用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村村通天然气”工程。
1、调整煤炭市场规划。划定煤炭经营禁止区,中心城区全面禁售散煤。其他县(市)、区要制定本辖区煤炭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单位整治调整规划,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通过采取“型进散退”等方式,大幅压减民用散煤供应规模,并探索实行民用煤炭的专供专营。
2、规范散煤经营行为。
2016年底前完成对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对劣质煤销售网点全部依法予以取缔。
在重点用煤大县和集中落煤点、配煤中心建立煤质检测机构,严把煤炭质量。
(四)强化源头管控,把住劣质散煤出入口
1、加强煤炭洗选企业的煤炭质量监督,生产中产生的洗中煤、煤泥、煤矸石及废弃物等应集中就地清洁综合利用,严禁销售到民用市场。
2、试点建设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鼓励引导国有和民营资本参与建设,为当地及周边区域输送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业和民用燃料煤。
3、建立型煤生产企业煤质保证制度,实行用煤质量报备认定和煤质报验。鼓励使用优质煤炭,减少中灰煤、中硫煤使用,严禁使用高硫分、高灰分、低发热量劣质煤、煤泥等进行低质化配煤。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鼓励型煤生产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
(五)增强保供能力,推进清洁能源调整利用
1、建立洁净型煤保供推广机制,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2016年,新增一批洁净型煤建设项目,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万吨以上。充分发挥洁净型煤清洁高效、经济实惠的优势,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改电的,应优选洁净型煤作为替代。在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居民生活采暖方面,2016年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万台。在农村地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民居取暖方面,配合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
2、积极拓展优质煤源。加强与神华、晋煤及榆林地区煤业集团等合作,搞好供需衔接,组织型煤生产企业和重点用煤单位与煤企签订优质煤供应合同,保证煤炭清洁化置换需求。选择部分县(市)区试点,重点推进兰炭使用。
4、制定全市天然气管网规划,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完善天然气应急保障体系。做好统筹协调,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供热采暖。研究制定供热采暖用气的气价补贴政策,重点对供热锅炉和居民生活采暖气价给予支持。
发改部门建立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台账;
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洁净燃料替代和炉具推广台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散煤管理,落实散煤污染整治目标任务。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督导推进各项散煤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煤炭经营单位环保达标整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负责燃煤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市发改委负责煤炭生产单位煤炭管理,做好无烟煤、兰炭等优质煤源的拓展保供和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市区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清洁能源利用和洁净型煤及配套炉具使用;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居民采暖、设施农业生产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替代,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做好农村地区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工作;
制定民用炉具地方标准,建立洁净燃料与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含型煤专用炉具)捆绑销售推广机制。
原文链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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