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
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
卢杰昌检察长作关于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
那么
作为检察机关
接下来
将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呢?
小编带您先睹为快——
主动服务,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方面,优化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重点是配合法院、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和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扰乱企业经营秩序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注册商标等合法权益犯罪,助力企业成长、发展、壮大。
另一方面,优化企业发展内部环境。
宽容失误,为民营企业发展留足法律空间
一是坚持五项工作原则,
对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技术人员涉嫌犯罪的,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尽可能不捕;
凡是可诉可不诉的尽可能不诉。凡是办理涉企案件,一律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重大复杂的要提请检委会审议。凡是涉及企业家的羁押案件,每案必审,能不羁押的尽量不羁押,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凡是政策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涉企案件,不轻易定性、不轻易立案、不轻易查处、不轻易封堵,为企业发展留足法律空间
二是组织专项活动
,从现在开始,在两级院开展为期10个月的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坚决纠正。
三是加强诉讼监督
,重点监督侦查机关对涉及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冻结、查封、扣押企业财产、滥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严格监督涉及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刑事判决。加强对裁判不公、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枉法裁判和伤害企业感情的司法行为。
四是强化公益诉讼
,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正确把握法律界限,注重方式方法,强化诉讼监督,为企业家提供改错、纠错的平台和渠道。
五是做到“三个慎重”
,慎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账册、账户、财物;慎重发布涉企业案件新闻信息,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和企业人员的声誉。
公正司法,为民营企业划出法律底线
做到“两个坚决”
,对影响比较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企业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坚持犯什么法、治什么罪,坚决依法打击处理。对企业管理人员涉黑涉恶犯罪的,绝不手软、坚决打击,深挖细查背后“保护伞”和“黑财”,通过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家依法经营、合规经营。在办案过程中,针对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编印涉及企业管理人员犯罪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案例,组织检察人员深入企业以案释法,引导企业依法加强管理。
那么,
什么情况下可“不捕”“不诉”?
涉民企案件有什么类型?
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是不是像小编一样想弄清楚?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接下来
我们结合多多法务机关办理的涉企犯罪案例
更直观地感受下检察机关如何履职吧!
鄂州市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妨碍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 案例二: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诉案
批捕向企业收取
“保护费”、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
人,起诉
人;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
人,起诉
人。
企业犯罪是指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的犯罪,主要发生在税务、融资、生产经营环节,较为多发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企业被犯罪是指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益被内外部人员侵犯的犯罪,被外部人员侵犯较为多发的有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被内部人员侵犯较为多发的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案例一:杨某职务侵占抗诉案
2011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公司采购部高级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购买原材料的业务交给以杨某本人和其妻子名义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承办,并签订购销合同,共计获利
.43元
。同时,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
元
。该案由华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未认定杨某职务侵占罪,经先后两次抗诉,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办案效果】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7年3月至5月,汪某某为偷逃税款,在其经营的某公司与其他5家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上述五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278.万元,税款40.万元。同年11月3日,汪某某主动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3.元。11月10日,汪某某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汪某某案发后具有自首、主动补缴税款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得知检察机关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时,主动向当地的镇福利院捐助急需物资,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召开听证会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效果】
为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鄂城区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参会代表一致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并对鄂城区检察院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彰显人文关怀的司法行为表示赞许。
【相关规定】高检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
关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案例三: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捕案
彭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法院判决其对徐某某的
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某物流码头产权变更到其儿子的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梁子湖区检察院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要求补充调取涉案公司相关材料,在核实证据材料后,鉴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审查批捕阶段已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其个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对彭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效果】
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高检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和省检察院新“鄂检十条”,认为逮捕彭某某后可能影响该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谈判也无法顺利进行,不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据此,对彭某某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高检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
关于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