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今日发布
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产案件&50件典型知产案例
4月21日上午,最高法对外公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据了解,最高法还以通知的形式,将这些典型案件印发给全国各级法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通知》中指出,在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着力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最高法选定了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
2.“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3.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
4.“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5.“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
6.“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
7.琼瑶诉于正案
陈喆与余征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8.涉及“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诉中禁令案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9.“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假冒调味品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张盛、邹丽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渭宝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
22.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
26.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34.周立英与王丽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40.魏章莉与谢家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知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行政案件
45.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6.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50.翁存兴侵犯著作权罪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
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详解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涉案专利权诉讼。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并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提至该院,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合并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立案进行了审理。双环股份公司于2013年4月1日以本田株式会社发送警告信散布不良舆论,导致其经营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增加索赔数额,请求赔偿36574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双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驳回双环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环股份公司和本田株式会社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改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管辖权异议、侵害专利权关联诉讼、涉案专利权确权诉讼等纠纷,导致审理长达十二年。本案判决明确了确认不侵权纠纷与损害赔偿纠纷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原审法院就确认不侵权和损害赔偿纠纷事实上均已进行了审理,并在程序上也保证了双方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变更了本案的案由,明确为确认不侵权以及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判决明确,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但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适当并非以被警告行为是否侵权的最终结论为判断依据,而是以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正当,是否有违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存在打击竞争对手作为衡量的标准。由于侵权认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能过高要求权利人对其
警告行为构成侵权的确定性程度,否则会妨碍侵权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有悖此类制度的初衷。本案判决从发送侵权警告函的合法性、与公平竞争的关系以及市场交易者的商业风险等多角度进行阐述,对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究竟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如何审理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和明确的判断,构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侵权警告维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为同类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裁判参照,对于统一该领域的裁判尺度具有标杆意义。
2. “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人民币10万元。健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和功能性特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并允许第三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再审判决对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的意义、证明、确定以及在侵权判断中的考量进行系统阐述,同时对功能性特征的含义、分类和认定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的裁判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3. 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其发送侵权投诉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仕德公司的产品侵犯嘉易烤公司专利权,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符合天猫公司的格式要求,天猫公司仅对该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嘉易烤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天猫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嘉易烤公司的投诉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于有效通知。天猫公司接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一审判令其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故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网络平台销售侵害专利权产品时如何界定其责任的问题。由于专利侵权并非显而易见,二审判决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必要措施”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而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手段等综合确定,但是,将投诉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应当是必要措施之一,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本案中天猫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借鉴了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反通知”机制,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其滥用投诉机制,既考虑到权利人和被投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有利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4.“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不动产销售等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
的保护以及认定侵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明确,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财产权发生冲突时,是否判令当事人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善意保护原则并兼顾公共利益。本案中考虑到炜赋公司包含“星河湾”字样的小区名称已经民政部门批准,小区居民也已入住多年,且并无证据证明其购买该房产时知晓小区名称侵犯星河湾公司商标权,如果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故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但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相关“星河湾”名称作为其楼盘名称。该案判决既在合法范围内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也避免了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应有的影响和侵害,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价值指引作用。
5. “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航公司成立于2003年。1998年至2001年间,启航考试学校编写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各类考研书籍。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认为其系对自己在先登记使用并已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和字号使用,未侵犯中创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在“启航”商标的申请日,即2001年10月18日之前,启航考试学校已经在公开出版的图书上使用“启航考研”字样并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启航考研”招生信息,且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适用要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条款系第三次修正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的案件尚不多见,理论上对具体的适用要件亦有分歧。本案对该条款的适用要件进行了充分的解析和梳理,对在先使用的时间点、有一定影响的判断以及原有范围等均做了详细论述,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6.“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认定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恶
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仅要证明被告主观上具有加害的故意,还要证明客观上具有勾结、串通的行为。本案中,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不因其签订在后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非善意第三人在后签订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案二审判决对于明晰商标许可交易的市场规则具有知道意义,本案判决结果也为全国各地数十起关联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7. 琼瑶诉于正案
陈喆与余征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典型意义】
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很大。本案判决中对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和判断标准进行了充分阐释,对文学作品中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等如何进行“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具有指导意义。本案裁判结果彰显了著作权法鼓励原创、保护原创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对文化产业特别是影视行业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
8.涉及“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诉中禁令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1号、(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用原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禁令申请,请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等值现金担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双方听证后作出禁令裁定,禁令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禁令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禁令作出后,七游公司和动景公司自动履行了裁定,分播时代公司在法院督促和释明后亦履行了裁定。七游公司和分播时代公司对禁令裁定提起复议,审理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严格遵循禁令的程序要求,严格审查禁令的实体要件,过程规范、合法。为保证禁令“积极慎重,合理有效”,本案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的胜诉可能性以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考虑到被诉游戏的上线势必挤占原告新推游戏的市场份额,而且网络游戏具有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难以计算和量化,而被诉游戏采用低俗营销方式也会给原告商誉带来损害,故发布了禁令。同时也考虑到游戏玩家的利益,禁令期间不影响为被诉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本案充分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相关公众及业内人士也对本案禁令的颁发多持正面评价,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入选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9. “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1996年7月8日,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
能参数”。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未对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整体考虑的情况下,作出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认定显属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第13582号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嘉林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4月16日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化学领域产品发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不但法律适用典型,而且技术问题复杂,同时由于该专利权本身蕴含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本案的审理备受国内外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化学产品发明的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具体而言,当发明是一种化合物时,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及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说明书中还应当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从化学产品确认和制备的角度,本案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除此之外,本案还对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之间的关系,及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性证据是否可以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案在确立法律标准,指引说明书撰写等方面具有重大法律和现实意义。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假冒调味品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张盛、邹丽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渭宝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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