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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肥料都没卖,还被重罚7000元,想不通!

2019-10-22 17:47:39

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城工商处字〔2017〕155号


法定代表人:余善金


号:
经营范围:农药批发零售、小包装农作物种子批发零售、化肥、机械、润滑油批发零售、农副产品购销。

址:宜城市板桥店镇街道
年3月23日
年3月23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由宜城人胡爱明送来商标标称为“利民”牌复合肥4吨,进货价为每吨1800元,一直没有销售,在抽检后的第三天,当事人已将该批次肥料让胡爱明拉走了。
货值金额为柒千贰百元(1800*4=7200),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7年3月23日,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有当事人签字的《抽样检测工作单》二份,证明抽检机构、抽检程序合法性的书证;
证据二:2017年3月23日,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事实;
证据五:2017年4月21日,由当事人签收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测结果的书证;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宜城工商告字〔2017〕1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我们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以能积极配合调查,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宜城市农行鄢城分理处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宜城市工商局,帐号:)。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宜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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