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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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问调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对该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要求当事人将其知道的事实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调查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限于直接从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人员,也包括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询问当事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二)、查阅、复制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当事人是否实施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危害的结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定性和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事实依据。现场检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现场实施检查,包括检查当事人涉嫌侵权的生产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商标标识的印制场所以及侵权商品和侵权商标标识的存放场所等与商标侵权活动有关的场所。(四)物品查封和扣押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实施检查,并可以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这里的“物品”包括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还包括商标标识及印版、模具、生产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等。查封和扣押是商标法赋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前提必须是具有证据证明该物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查封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采用张贴封条的形式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就地加以封存。未经行政执法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运用、处理或者转移被封存的物品。扣押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扣留,并移转于异地封存。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的手段。商标法赋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行政强制手段的权力很大,影响很大,因此必须慎重地行使。必须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查封、扣押侵权物品,不能仅凭主观猜测或者仅凭举报就采取这一强制性措施。凡是查封、扣押的物品,必须尽快予以检验、鉴定,发现查封、扣押措施有不当之处的,就当迅速纠正,立即解除封存,给当事人作出解释,做好善后工作。查封、扣押的物品如果属于时令商品或者容易霉烂、变质的物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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