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利益争夺的恶果,绝对特色
没有区别
1.商标局
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4年12月30日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提高了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层级,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国家工商总局随后修订并重新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管理和保护。
于1999年8月17日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面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除以上两种对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外,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并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于2001年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农业部也凑热闹了,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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