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下称义乌法院)就大董(上海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大董北京分公司)、大董(上海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董上海公司)与义乌市大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义乌市大董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判决,判定义乌市大董公司立即终止生产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变更企业微信公众平台名称,赔付原告财产损失12万余元。
原告系第号“大董DADONG及图”、第号“大董”2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所述商标核准使用在饭店、餐馆、餐饮店等第43类服务项目上。2018年4月,原告的法人代表董某祥发觉义乌市大董站,及其其中展现的招牌菜、海蜇系列产品中突显使用了“大董”商标,且两者之间商标注册构成类似,遂以义乌市大董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恳求法院判定义乌市大董公司终止生产制造、销售带有大董商标的商品,变更企业微信公众平台名称,赔付其财产损失100万余元。接着,因管辖权问题,此案由杭州中院移交至义乌法院。
义乌市大董公司辩称,原告拥有的2个商标核准范围均为43类,而义乌市大董公司主要经营的是第29类、第30食品类,双方商标的类别和商品核准使用范围均不相同,不容易造成群众搞混。除此之外,双方经营地相距甚远,双方不构成商业竞争关系。上述,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义乌法院经案件审理查明,义乌市大董公司商品外包装盒上突出显示了“大董”字眼,该使用行为超过了正当应用范围,并且所述标志用以货品的包装上,起到了鉴别货品
现阶段,此案仍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