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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集团再失“国宴”商标: 法院称茅台非国宴专用酒 申请17年多次遭国家商标委驳回

2019-10-23 18:31:51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第号“茅台国宴”商标,由茅台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诉争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酒(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易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告茅台公司不服,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郭某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茅台公司认为,“茅台”酒作为酱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极高知名度。“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国宴茅台”是茅台公司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茅台国宴”,其中“国宴”含义为国家元首或首脑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诉争商标“茅台国宴”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并最终驳回了原告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据悉,2018年8月,茅台公司曾因注册“国酒茅台”商标未果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茅台公司主动撤诉,“国酒茅台”商标最终未予核准注册。

中信息显示,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围绕“茅台国宴”商标做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显示,多家名酒企业申请“国”字头商标,其状态要么是“等待实质审查”,要么是“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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