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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案件的纠纷商标,第号“江记小白”商标由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16日转让至原告江小白酒业名下,申请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此前,江津酒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商评委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前,江津酒厂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诉争商标“江记小白”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代理关系,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江小白酒业不服,起诉称,“江小白”是其法定代表人陶某等人在先创意设计、成都格尚广告公司依法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江小白”及“江记小白”并非江津酒厂在先创意或使用,原商评委裁定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据此,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裁定。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江记小白”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江小白酒业已非首次与江津酒厂发生商标纠纷诉讼。裁显示,江小白酒业曾因第号“江小白”商标对江津酒厂发起诉讼,原商评委裁定该商标无效。江小白不服裁定,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取消裁定,但原商评审委员会与江津酒厂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今年3月30日,江小白酒业就此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江小白”商标的声明》称,自2011年起,江小白公司在中国已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依法可继续使用,所有江小白产品均正常销售,暂时无效商标仅为第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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