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
“国酒茅台”便印在我们脑海中
然而
“国酒”商标已经落幕
那么茅台将何处安身呢?
“国酒”商标停用
6月12日,贵州茅台董事长、总经理李保芳表示,“国酒茅台”商标将于6月30日停用,目前已聘请国际顶级
“国酒”商标的申请之旅
2001年9月:茅台集团首次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未被核准。
2006年—2007年:茅台集团又多次提交过“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均未被核准。
2010年6月9日:茅台集团再次在第33类商品上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2年6月26日:获得初步核准,但是,在初审公告期,“国酒茅台”商标被汾酒、五粮液、剑南春等多家名酒企业提起了商标异议。
2016年年末: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茅台集团“国酒茅台”商标及图不予注册。
2018年:茅台集团便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5月25日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2018年7月: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
2018年8月13日:茅台集团宣布,放弃“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撤销诉讼申请,并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致歉。
2018年9月29日:茅台的官方微信
“国酒”商标停用的根源
“国酒”商标的申请究竟为何一次又一次的被驳回?
根据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同时,这一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国酒”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若该文字成为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予注册。
商标使用的规范
“国酒”商标的停用是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的,茅台停用国酒商标,重新策划新的产品宣传方案也是顺应法律潮流,遵守了《广告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
商标的主要目的在于体现企业的商誉和信用,因此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商标的使用应该尊重法律规定,尊重市场公平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同行尊重与市场认可。同时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也应该尊重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