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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粮液”代理律师发布对“滨河九粮液”不实言论》的严正声明

2019-10-23 18:32:11

最高院判决“滨河九粮液”商标合法有效,九粮工艺获认可王华|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中国史稿》认为,距今至少5000年前的仰韶文化时期是谷物酿酒的“萌芽”期,此后用多种粮食酿造白酒的技艺被不断尝试与改善,成为源远流长的酒文化中重要组成部分。白酒企业基于对粮食种类的不同选择,酿造出五粮液、定军山三粮液、滨河九粮液等多种白酒。作为粮食酿酒的龙头企业,五粮液认为“数字+粮液”的商标形式均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故先后对多家“数字+粮液”发难,“滨河九粮液”也名列其中。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滨河九粮液”的行政确权案件作出裁决,法院认定“滨河九粮液”与“五粮液”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该裁决确认滨河集团可注册及使用“滨河九粮液”。引发十余年争夺战的“滨河九粮液”1984年,坐落于祁连山下、洪水河滨的滨河集团重组成立,并在1995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与字号同名的“滨河“商标,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1994年,滨河集团“九粮九轮配制工艺”立项。1996年,基于该工艺的“滨河九粮液“产品首次参展,即斩获第八届中国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此后,滨河集团于2002年申请 “滨河九粮液”商标并获得注册,五粮液公司于2007年针对滨河集团后续申请的其中一枚“滨河九粮液”商标提出异议直至再审诉讼。把选择品牌的权利交给市场市场主体的品牌纠纷并不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消费者会根据产品的品质选择品牌,优胜劣汰。品牌和品质意味着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是消费者的搜寻依据,因而建立知名品牌并不容易。是以,商标纠纷的审理中,司法机关亦认同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该原理也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用在“滨河九粮液”的行政确权纠纷,在该案件中,北京高院审查了滨河集团提交的数千页证据,最终认定滨河集团在白酒类商品上的“滨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在“滨河九粮液”商标中并非仅有修饰作用,而且滨河集团在1996年就开始使用“滨河九粮液”商标,并获得过一定的荣誉,使用“滨河九粮液”或者与其近似的商标过程中也没有证据显示消费者存在与“五粮液”商标混淆误认的情形。且滨河集团使用“滨河九粮液”商标的商品在全国性的糖酒博览会、交易会上展览和交易,其使用地域也不限于甘肃省境内。在此前提下,北京高院的观点及结论是“滨河九粮液”与“五粮液”商标共同使用并不会导致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五粮液公司对该结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院的观点及结论与北京高院相同,并在裁决书中指出“九粮”二字源于滨河集团自主研发的“九粮九轮酿制工艺”,滨河集团已经将该酿制工艺向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了“九粮香型白酒”生产企业标准。前述结论充分考虑了品牌在市场上的反馈,商标行政确权纠纷中,行政或司法机关作为权力机关,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发现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对品牌及产品的评价,得出授权与否的结论,而不是助力某一家或某几家企业形成垄断地位,这样的结论更显客观公正。该案件也因此被最高院评为2017年50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划定权利范围,九五之争可休矣滨河集团无心恋战,即使在2017年6月最高院确认其享有“滨河九粮液”商标权,且将该案件评选为当年50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时,亦未做不必要之渲染,反而是致力于产品的研发。目前已聘请国际顶级

实习编辑:兰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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