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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蚊香和黑人牙膏不是一家公司?

2019-10-23 18:33:20

这个图片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这个是“黑人牙膏”的商标图案,然而,就是这样一件图案商标让多家公司多次对簿法庭。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黑人牙膏”品牌持有人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来公司)起诉杜某彬、广州市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黑人公司)等多家公司著作权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杜某彬、黑人公司等多家公司共同制造、销售的蚊香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的黑人头像形象图案侵犯了好来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络传播权,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好来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原来,黑人牙膏的头像曾被杜某彬申请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蚊香、杀虫剂等产品上。此后,围绕该商标,好来公司与杜某彬、黑人公司在商标异议、复审、无效宣告以及行政诉讼等多个程序中过招。

2014年,好来公司向白云法院起诉,无果,白云法院驳回了好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好来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二审期间,第5类的黑人商标被宣告无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引证图案头像作品的著作权归谁,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好来公司有形成证据链的关联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杜某彬和黑人公司又无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已足以判定引证图案著作权归属于好来公司。黑人公司将涉案作品进络传播的行为,源于其所称的“商标持有人”角色,考虑到杜某彬与黑人公司之间的关系,对于好来公司提出的该两主体侵犯作络传播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销售的是蚊香产品而非涉案作品本身,考虑到其作为销售多种不同商品的大型超市,合理注意义务不宜过高,且被诉产品有合法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及后果等因素后,全额支持好来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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