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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红人”被押4年改判无罪,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未来仍会继续举报

2019-10-23 18:38:57

李志敏被羁押4年改判无罪

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指敲诈、重婚一案,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后,今年7月8日有重大进展。新京报

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

李志敏的辩护人朱孝顶律师说法及迁安市法院无罪判决书交叉印证显示,李志敏及此案另一被告人刘秀丽,从涉事铁矿方面获得的90万元,为正常拆迁补偿款,并非敲诈勒索金额。检方指控的“2012年5月至7月,经李志敏与刘秀丽索要,王某等作为中间人,请示宁某(主管研山铁矿的副总)同意后,将90万元分三次以现金或打款到刘秀丽账户的方式,支付给了李志敏等两人”,并不成立。

迁安市法院重审判决书显示,李志敏因其母亲房屋拆迁,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村研山铁矿发生争议,在争议的协调解决过程中,被告人李志敏向该矿提出给付90万的补偿费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

迁安市法院审理认定,络发布消息行为,属合法民事权利且消息属实;此外,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证据非法取得,不成立。最终,判决二人无罪,返回被扣押财产。

8月12日递交赔偿申请

8月10日,李志敏告诉新京报

受访者供图

李志敏告诉新京报

因对此判决结果不满,李志敏提出上诉,后迁安市法院经异地审理,重审改判其无罪。据此,他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拟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目前索赔总金额初步计算为482万余元,“还会有调整”。

李志敏称,原滦县法院不顾事实与法律,错误判处赔偿请求人十一年九个月的长刑,使赔偿请求人丧失生活的信心,甚至在看守所撞墙自杀。错误羁押导致原本身强力壮的赔偿请求人患上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

李志敏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7条和第21条之规定,滦州市法院(原滦县法院)系错误羁押赔偿请求人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将于8月12日,前往滦州市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不是正义的终点

河北迁安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络发布消息行为,举报当地研山铁矿违规占地,属合法民事权利且消息属实;李志敏、刘秀丽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证据非法取得不成立,判决二人无罪,返回被扣押财产。对于两名当事人来说,“此次无罪判决意义重大”。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无罪恢复清白之身后,他们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基于李志敏“出来后首先要回家看病”的表示,如果属于被羁押4年3个月期间造成的身体伤害,有关部门“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图自 大白新闻

如果导致精神损害,有关部门还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公民,这是他们理应得到的国家救济。

翻看检方当年的起诉书,李刘二人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主要与通散播部分不实信息,并索取经济利益有关。

根据法院的最新判决,在认定二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同时,也“晾”出了区分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的评判标准,即目的合法——“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行为合法——“发布的消息属实”。这一司法审判思路,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有利于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动辄因“言”获罪。

当然,这份无罪判决的意义,远远不止于如此,当地司法部门对此事的处理过程有无瑕疵甚至违规之处,如今在“无罪判决”的前提下,都值得拿到显微镜下重新得到审视。

司法以专业坚守捍卫公民权利

昔日“举报红人”被控敲诈勒索、重婚,在唐山中院发回重审和指定异地审理的双重“程序加持”下,此番在迁安法院获得全面无罪的结果,殊为不易。

回头去看,从2015年4月“举报红人”李志敏等人被刑事追责程序开始,涉案公民身陷囹圄已逾四年(仅一名被告在案发三年后获得取保),现在经法院认定属于公民“主张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却已经让当事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客观上让“以拘代刑”成为既成事实,尽管后续有国家赔偿在,依然不免叫人唏嘘。

但也正因为如此,被指定异地审理的迁安法院,此番没有选择“实报实销”(审前羁押时间“恰好”与刑期相当)而能够对案件给出全面、彻底的无罪判决,并在司法文书中从实体和程序充分阐明法理,向公众展示出了专业的司法态度和卓越的职业坚持。

“在争议的协调解决过程中,被告人李志敏向该矿提出给付补偿费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迁安法院在本案判决书中所述的基本法理称得上微言大义。

图自 大白新闻

本案被络频繁发帖举报而被冠之以“举报红人”的名号,而此番涉案同样因络“大量散播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违规拆迁、手续不全信息”而起,在已被唐山中院撤销的本案一审判决中曾被认为“部分属实”的信息,此番迁安法院明确指出“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且其发布消息属实,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行为”。

专业的司法判断应当基于案件事实,因为无罪判决也让公众有理由怀疑本案前期的刑事追诉动机,从中也可看到唐山中院后续对本案发回重审并指定异地审理的判断,同样堪称专业、果断且不乏司法智慧。

如果说对敲诈勒索控罪的无罪判决,透露出具体司法裁量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和看重,那么更重要的是,迁安法院此番对重婚罪也给出无罪的司法判断,则因为对程序正义的实践而显得尤为可贵。

本案异地重审期间,辩方对重婚控罪的辩护意见,从刑事立案手续欠缺角度入手,援引刑诉法对侦控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规定,对侦查行为启动的合法性发起质疑,“没有立案,侦查机关收集的一切证据均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相关主张得到司法裁量的认可和采纳。

图自 大白新闻

刑事立案手续欠缺,这一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可能一度被认为微不足道的程序疏漏,被刑事辩护和司法审理所看重,应当说,这是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具体个案中的一次难得实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要有能力对刑讯逼供喊“停”,而且要勇于对其他不符合法定程序、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说“不”。

司法对正当程序的在意和看重,称得上“眼睛里容不得沙子”,刑事立案文书不是无足轻重的一纸手续,而是一切刑事追责程序启动的合法性基础,迁安法院此番能以一份彻底的无罪判决对程序正义亮明态度,同时也是在倒逼侦查和执法行为的规范运行。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司法裁量(包括不同职守的司法从业者)对程序正义的看重与否,攸关公民的权利伸张、国家的法治成长。“举报红人”案的无罪判决,让公众得以见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同一个案件中展现出的几近同等分量,也让专业司法有机会通过个案向社会传递法律捍卫公民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立场。

未来仍会继续举报不公不义

7月8日,迁安市法院改判李志敏无罪后,他被立即释放。李志敏的弟弟李先生前去监狱接了他。“他出来时,挺平静的”,李先生对新京报说,“被羁押前,李志敏的手机被收,现在外出买手机,不在家。”

随后,新京报

综合:新京报、中、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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