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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后被判获国家赔偿,古稀老人苦等四年无结果

2019-10-23 18:39:06

【撰文/赵三军  统筹/刘姝蓉】2015年7月9日,河北唐山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要求唐山市路南区法院赔偿彭延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9549.6元,另为彭延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4年过去了,今年已72岁彭延明却一直没有等来道歉、拿到赔偿。8月12日下午,路南区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多多法务,将向领导汇报此事。

年逾古稀的彭延明仍在苦等赔偿(本人供图)

唐山市中院的“(2015)唐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路南区检察院指控彭延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延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彭延明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唐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路南区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南刑重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延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彭延明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唐刑终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路南区法院(2013)南刑重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判决彭延明无罪。

这份赔偿决定书还显示:另查明,赔偿请求人彭延明于2011年9月10日被抓获,11日被刑拘,1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2月28日被逮捕,2013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彭延明被羁押天数为180天。

2015年7月9日,唐山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如下:一、赔偿义务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赔偿彭延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9549.6元。二、路南区法院为彭延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8月12日,彭延明告诉多多法务,4年多来,他往路南区法院跑了22次,却始终没有等来道歉、拿到赔偿。8月12日下午,路南区法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多多法务,将向领导汇报此事。

多多法务还注意到,彭延明两次被判有罪期间,路南区法院时任院长为马明旭。马明旭1965年8月1日出生,河北迁安人,2018年4月16日被唐山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1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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