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好电影,可以给观众带来无限的惊喜,而形象的动画角色一旦定位成功,更能触动人心,直达人的心灵深处。最近热映的《哪吒》,便是这么一部经典之作。
截止目前,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票房已达到47.5亿,超越《流浪地球》的45亿,成为国内影史票房前三。然而,就在人们为国产动画的成功而沾沾自喜时,意外的一幕发生了。
自8月9日开始,《哪吒》的出品方光线传媒,一口气注册了1818个有关《哪吒》电影的商标,除部分没有显示商标名称,其余有名称的几乎均与《哪吒》电影有关,如魔童哪吒、殷夫人、敖丙等,基本占据商标全品类。为此,悟空财税专门查阅了站。可以看到,单就有关哪吒的商标,光线传媒就已经占据搜索内容的前两页,名称都是“哪吒降世”、“哪吒之魔童降世”两类。
更有意思的是,在光线传媒之前,也有人申请“哪吒之魔童降世”这个商标,例如山东国医乾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络科技有限公司、翟卫卫,除此之外还有“哪吒闹海”、“哪吒小子”“哪吒魔童”等等等等,几乎都属于这部电影大火后注册。很明显,在出品方光线传媒还没发觉之前,就已经有人开始打歪主意,准备将《哪吒》用于商用了,光线传媒注册《哪吒》商标,很有可能是被迫的。
一部电影火了,将电影里的人物注册成商标继续发挥它的商业价值,于情于理这都说的过去,但关键是“哪吒”这位传奇人物,它不是某一位导演或者编剧凭空捏造的,“哪吒”是我们所有中国人都熟知的古代神话人物,如果将它作为商标归属于一个人或者一家企业,而且一下注册了1000多个,相信大多人都不敢苟同。
对此,悟空财税知识产权专家表示,光线传媒是《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出品方,有十分正当的理由去注册商标。至于古代神话人物能不能注册成为商标,悟空财税知识产权专家则认为,哪吒在人们心中的的形象,就是脚踩风火轮,手拿火尖枪和身缠混天绫,但在哪吒样貌特征上面,国人并没有一个固有印象,所以哪吒是可以独创的,创作后的作品自然归权利人所有。
(悟空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