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下结论,商标的显著性并非有无问题,而是强弱问题。
广义上将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和获得性显著性,商标的最本质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
我们狭义所说的显著性都是指代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即商标诞生之日起指示商品或服务
一、臆造性商标
简单来说,在臆造商标创造之前从没有这样一个“东西”,这个东西被创造出来唯一的意义就是作为这个商标。譬如,海尔、柯达在其商标诞生之前,这两个词汇并无任何含义,作为商标后,其作为商标的含义成为了唯一的含义,那么这样的商标可以称之为臆造商标,臆造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最强。
二、任意性商标
任意性商标就是在已知的和自己行业无关联性的现有词汇(为了便于表述,仅仅以词汇为代表,实际上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都涉及显著性问题)中任意选择一个作为商标,要素有二,首先这个商标要是要是已知的词汇,其次这个词汇要和商标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苹果、小米就是典型的任意性商标。
三、暗示性商标
暗示性商标的是通过一定程度的暗示,需要消费者施加一定想象力才能将该商标与商品与服务联系到一块。如“ThinkPad”其意为“会思考的小本子”乍一看可能会摸不着头脑,细细才能品得滋味。
四、描述性商标
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原料、功能或重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譬如在羊毛上的“纯毛”、在果汁上的“苹果”、在哑铃上的“10KG”等,都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直接表述。
五、通用名称
即一类事物的一般称呼或图形,譬如买苹果的用“苹果”或者“苹果图形”
以上分类,自上到下是固有显著性不断减弱的过程,一般臆造、任意和暗示性商标都可以注册而描述性商标和通用名称只能通过获得显著性取得注册。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我们申请人一听到查询有近似,有风险,大多数会选择放弃申请或重新考虑其他名称。然而近似的商标一定不能申请么?答案是否定的。商标评审员实质审查存在主观因素。商标申请注册也有投机或运气的成分在里面。这种情况我们就要尊重申请人的意见啦。 根据商标局《商标审查指南》:四、商标近似的审查(一)文字商标的审查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