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左颈肩痛,滕先生的父亲到禄丰县中医医院就诊。没想到,当天晚上老人家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并且病情急转直下,第2天因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滕先生认为,有高血压病史的父亲突然离世,是医院尚未取得行医资质的医生独立行医,并且诊疗存在过错导致的。因此,滕先生向禄丰县卫生健康局(原禄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为禄丰县卫健局)反映,但迟迟没有得到处理结果。于是,滕先生委托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金尚江律师,将禄丰县卫健局列为被告,禄丰县中医医院列为第三人,一同告上法庭。
原告自述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
死因系患者自身疾病和医疗过错共同作用
滕先生表示,2017年3月10日上午,71岁的父亲因左颈肩痛到禄丰县中医医院就诊。住院后,针灸推拿骨伤科的医生王丽(化名)为父亲开了胸片、心电图等多项检查,并且进行了静脉注射和针对肩颈的一系列治疗。
当天晚上10点多,滕先生的父亲表示呼吸困难,家属呼叫值班医生刘婷(化名)。“她没做任何检查,在患者的要求下给予了吸氧处理。”滕先生表示,3月11日凌晨3点多,其父症状加重,医院对他实施抢救,5点10分,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5月,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事件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分析,被鉴定人的死亡系由其自身严重心脏疾病与禄丰县中医医院的医疗过错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其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包括对其病情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对被鉴定人心肌梗死的关注不足、未对心肌梗死进行针对性的诊疗处理、抢救过程中对病情严重性的评估和诊疗措施的不规范等。
鉴定结果显示: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20%—40%。
两名诊疗医生
当时没有取得执业证书
“这些诊疗都是由没有进行注册的医生单独进行的,所以我觉得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滕先生表示,在之后进行调查时发现,曾先后为父亲进行诊疗的王丽、刘婷,当时并没有取得执业证书,因此家属质疑医生非法行医。
家属提供的资料显示,王丽在禄丰县中医医院进行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的时间为2017年8月4日,而刘婷的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也就是说,在3月10日—11日期间,两人尚未取得执业证书。
从当时的病历来看,王丽在死者住院期间单独开具了36处医嘱,且医嘱的医生签名一栏中仅有王丽的名字。10日晚上,开了吸氧医嘱的医生签名一栏中,除了刘婷外还有1名医生的签名。在抢救期间的医生签名一栏中,有刘婷及2名医生的名字,但在最后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医嘱时仅有刘婷1名医生的名字。
而且,2017年3月10日的病程日志为刘婷单独书写。从死者的抢救记录来看,在为患者进行抢救的前半段时间里,是刘婷一人为患者抢救的,抢救进行到后半段才“通知科主任到病房进行抢救”。另外,死亡通知单的经治医生也只有刘婷一人。
禄丰县中医医院相关负责人向多多法务表示,因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不方便接受采访。
家属认为医院和医生应受处罚
卫健局回复需警方处理完才能介入
滕先生说,家属认为医院有让未注册的医生单独进行诊疗的行为,因此医院和诊疗的医生都应该受到行政处罚。2018年8月24日,滕先生一家向禄丰县卫健局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对医院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局一直未就此事向家属回复。之后家属委托金尚江律师再次致函禄丰县卫健局,同年11月6日,禄丰县卫健局回函表示,由于此案已由公安机关介入,该局需公安机关对此事处理完毕后,再依据处理结果依法履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滕先生表示,事实上,在家属报案后,2018年9月7日,禄丰县公安局已经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家属提起复议后,同年10月8日,禄丰县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并出具了决定书。“因此,11月6日县卫健局的回函属于盲目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严重不负责任。”滕先生说。
禄丰县卫健局相关人员向多多法务表示,因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不方便接受采访。
庭审判决
一审判决医院负30%责任
要求卫健局30日内履行行政查处职责
之后,滕先生委托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金尚江律师,将禄丰县卫健局列为被告,禄丰县中医医院列为第三人,一同告上法庭。
2019年6月12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7月11日,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禄丰县卫健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原告提出的行政处罚申请书属于被告禄丰县卫健局的职责范围,被告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被告禄丰县卫健局未及时跟进案件的处理,具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令被告禄丰县卫健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行政查处职责。
对于第三人禄丰县中医医院,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禄丰县中医医院在为滕先生父亲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死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酌情由被告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元及医疗事故鉴定费3000元。
原告律师金尚江表示,原告对部分判决不认同,已经准备上诉。
庭审交锋
卫健局:两名医生已取得执业资格但未注册
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存在过错
2019年6月12日,该案在楚雄市人民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
被告禄丰县卫健局代理律师表示:接到滕先生的申请后,禄丰县卫健局对禄丰县中医医院进行了调查,查实禄丰县中医医院是依法成立的,其涉案人员王丽和刘婷系该院录用的编制内事业人员,禄丰县卫健局认为二人属于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还未完成注册阶段,由执业医师指导协助完成执业活动,不存在独立完成执业活动的情况。
家属委托律师再次致函禄丰县卫健局后,禄丰县卫健局对死者的就医过程进行了调查,在审查过程中获悉,滕先生及家属已经向禄丰县公安局提出了控告,因此禄丰县卫健局回函原告律师,表示该局需待公安机关对此事处理完毕后再履行行政机关职责。直至开庭,禄丰县卫健局均以未收到滕先生家属或者禄丰县公安局、禄丰县人民法院的任何司法程序已经处理完毕的通知为由,对原告的申请未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人禄丰县中医医院代理律师表示:在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后,医院及时给予吸氧和抢救,但是终因患者年龄偏大、病情变化太快等原因,医院虽尽力抢救,仍无回天之力。因此,滕先生的父亲在就医期间,医院已经履行了自已的救治义务,在救治过程中医院的诊断是正确的,用药也是恰当的,且药物均是合格产品,护理人员也采取了正确的护理措施,因此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 滕先生的代理律师金尚江表示:就诊记录和王丽、刘婷两位医师的执业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两位医生并不具备在禄丰县中医医院行医的资格,并且也并非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从事诊疗服务工作。
而且禄丰县卫健局反复提到的对此案暂停处理的理由和前提并不存在,禄丰县卫健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系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