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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国旗,先了解这些!

2019-10-23 18:44:51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庄严而肃穆,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每逢国庆、春节等重要节日,一些店铺门口或地方沿岸停泊的渔船上都会不约而同地自发悬挂起新国旗图个喜庆,以示庆祝,那随风飘扬的五星红旗也成为节庆期间一道靓丽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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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从往年节日挂旗情况来看,存在很多问题 ,有些人甚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是常见的几个悬挂错误——

问题一:国旗悬挂比较乱

有平挂、有斜挂、有直挂;有插在门店上方的,有绑在店前树上的,还有固定在店前自行车上的……所有这些,都有失严肃和庄重,难以让人产生自豪感。国旗代表国家的尊严,象征着国家的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之一。

《国旗法》规定, 商铺悬挂国旗时,不可倾斜悬挂,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每个爱国的人都应该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悬挂国旗。

问题二:国旗尺寸不一,个别还有颜色的偏差,甚至皱巴、污损,旗杆更是五花八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旗采用甲乙丙三种规格(甲:长288厘米,高192厘米;乙:长240厘米,高160厘米;丙:长192厘米,高128厘米),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问题三:有的部门和单位虽然也挂了国旗,但态度马虎,敷衍行事,个别店铺有把国旗当作商业促销的手段和工具嫌疑

如果说,一些企事业单位悬挂和升降国旗的方式不规范,客观上影响了国旗的庄严与神圣,是由于对《国旗法》了解不够,那还可以原谅的话,那么利用国旗进行节日商业促销的行为则应受到谴责和查处。

《国旗法》明确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问题四:不能将国旗倒挂或与彩旗并排悬挂,不能交叉悬挂国旗;而升挂国旗时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悬挂国旗,应严格按照《国旗法》。不但国庆,任何时候,都要庄重、严肃地对待国旗,切莫因乱挂让原本庄严的国旗受到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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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中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第五十七条中要求:有此类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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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挂旗需要注意的问题,升旗也需要注意!升挂国旗的场合和时间,也是有所区别的。

升挂国旗的场合

下列场合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3.外交部;

4.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5.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不得使用国旗的场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国旗是十分常见的,但是我们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同时,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也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此外,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长方形,红色象征革命,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大团结,星用黄色象征红色大地上呈现光明。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3/10,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1/10,环拱于大星之右侧,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表达亿万人民心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如似众星拱北辰。旗杆套为白色,以与旗面的红色相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设计者是曾联松,来自浙江瑞安。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全文,

一起学起来吧~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旗的鲜红是英雄的鲜血染红的

国旗的高高飘扬是亿万民众擎起的

一起守护国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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