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告诉大家,欠人家的“背包”要及时偿还,才能心安理得的过自己的生活。
不过,随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试点破冰后,这句话好像已经不适用了。
2019年9月27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席上,随着法官宣布退席后,首例个人破产案“落”下帷幕。
最终,判决债务人蔡某欠款的214万债务,只需要偿还3.2万元,另外,法院同意债务在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后满3年,解除信用限制,恢复蔡某的个人信用。换句话说,就是蔡某的210.8万元债务不需要偿还了,在偿还给债权人3.2万元后满3年,债务人蔡某就可以恢复“自由”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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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相信大家跟我有同样的疑问,如果破产制度“漏洞”如此之大,会不会给一些拥有不良用心的人群可乘之机呢?
其实不然,个人破产制度只是为了“诚实而不幸”的人群,提供重生机会的一次尝试。
本案例中的蔡某,作为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破产后,法院判决蔡某应该对214万余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就是说除了破产企业的财产需要用来偿还债权人的借款,自己名下的个人财产也要“拿”来清偿,直到还清债权人的借款。
但经过法院调查,发现蔡某名下只有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外加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小额存款。
除了自己名下财产稀少,蔡某的每月收入只的一家有4000元,其配偶的收入也与蔡某不相上下,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两人每月的收入,用来养活一家人,已经很吃力了。
更何况,蔡某还自己患病在身,包括高血压、肾脏疾病等病症,这些都是需要按时治疗的,医疗费用的巨额支出,让这个家庭债台高筑。除了蔡某和妻子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家中还有一子,不过孩子正在读大学,读书时期,能够不朝家庭要钱,已经不易了。
如此来看,这个家庭真的是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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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无情人有情。尽管人们遵循“弱肉强食”的生存真理,不过丝毫不阻碍人们漫长的旅程中,保持着善意,正是因为善意长存,这个世界虽然有诸多不完美,但仍值得期待!
9月24日,在债权人会议上,平阳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有关蔡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会议。
会议上,蔡某提出了清偿方案,按总债务的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清偿完毕。
同时蔡某也承诺,在偿还完3.2万元后,如果在未来的6年中,自己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那么多出的收入,将会用50%来清偿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务。可见,蔡某并不是不想还钱,只不过是因为生活所迫,自己目前真的无力偿还。不过,在“山穷水尽”时,还敢于、勇于立下承诺,这样的男人,也是值得钦佩的。
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在了解蔡某真实家庭情况后,确认蔡某所言真实可靠。最终同意了此清偿方案,自愿放弃了对蔡某剩余债务的清偿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债权人明确表示在蔡某偿还3.2万元后,如果在履行义务后的六年内,发现蔡某存在未申报重大财产,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是有请求恢复对蔡某索要全部债务权利的。
小心驶得万年船,只要蔡某问心无愧,这项权利,相信债权人永远没机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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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家庭都一个样子,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虽然蔡某的家庭经济遇到了“危机”,但是相信风雨过后,方能见彩虹。蔡某必然能够与家人一同携手,相互扶持,共渡难关。
看完首例破产案件的来龙去脉,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破产制度并不是为老赖们提供的“温床”,而是为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新的机会,改变这群人命运的一条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的使用要小心谨慎,是有“后遗症”的。债务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被法院宣布破产后,需要承担(3-7年)的财产和消费限制。
举个例子。在今年7月16日,温州成为首个破产制度实行试点前,香港就已经开始采用这个制度了。香港的明星钟镇涛曾经就因为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后,在余下的4年时间中,钟镇涛的住宿限制在4000至8000港元、饮食限制在2000至3000港元。
毫无疑问,这些限制将也会“加”到内地破产债务人身上,只不过额度可能会根据债务人收入能力和家庭情况,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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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影响而言,就是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个人收入都要被控制。债务人的个人收入除了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和保障,剩下的钱都要用来偿还债权人!与以前的债务偿还直到还清不同,破产制度是要求你偿还一定期间,偿还过后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借款,就无须偿还了。美国的豁免期间是7年,香港的则是5年。
从2019年8月12日到2019年9月27日,历时一个半月的首次破产案件来看,债务人是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案制定的,是有余地的。
不过,随着中国破产制度的全面实行,相信债权人对减少债务人的借款金额,或者提高贷款利率,需要债务人追加担保等措施,来减少借款风险,但同时也会加大债务人融资成本,从长期来看,个人破产制度仍然需要一定时间完善,才能更好的“配合”中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