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中国人自古以来都未曾变过的价值观,然而在最近的一次法院判决中,这个古老的信条似乎遭遇到了挑战。
No.1
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此案中,原本涉及214万的债务纠纷,最终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欠债人只需偿还3.2万余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体面”。
看到这,我猜各位九成九都会不以为然:这么搞,那以后谁欠债就直接个人破产好了,直接送200万免债大礼包!
先别急,帐不是这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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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里的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也就是说,蔡某本人仅仅是这个破产公司的一个普通股东,而且持股还只有可怜的1%,再加上他的收入情况,确不应该全额承担214万的巨债。
此外,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实没有能力清偿巨额债务,以人道主义方面考虑,法院的判决也并非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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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一解释,相信大家也应该清楚,个人破产并非没有条件,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而定。
No.2
实际上,个人破产制的落地实施并非一蹴而就,早在今年年初其实就有了风声。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纲要”)。
在纲要中这一项尤为引人注意: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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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呢?
简单来说,欠债这人既不是老赖,也没有跑路,只是这个人确实丧失了履行能力、也没有财产可供偿债,这时候无论你再用什么手段,也没法让他还债。这样的情况,就叫做“执行不能”。
现如今,“执行不能”的情况越来越多。据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执行案件中“执行不能”的占比,已经达到43%。
正因如此,个人破产的落地实施,变得愈发重要。
当然,这时肯定有人出来杠,我身家亿万,但都是不动产,现在欠你三千块钱拿不出来,那我申请个破产是不是就可以只让我还30?
呵呵。
想得美。
之前几十年,为什么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案,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规章呢?
其中很大一个问题就是个人征信。
因为我不知道你到底有多少钱,到底在海外有多少钱,是不是有投资品、不动产或者其他有价值的非现金资产。
掌握不了这个信息,个人破产就是个空谈;而今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日趋完善,有了这个基本的立足点,个人破产法规才能完成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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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所代表的含义也是非常积极的:有了个人征信和个人破产的双重保险,那些心存侥幸的老赖将无所遁形,而个人破产不仅能为这些“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保护,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还能最大限度帮助债权人公平受偿,是市场经济标配的退出机制。
当然,作为一项新方案,还有不少内在问题需要厘清。
比如限制措施,有的国家或地区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或者对经济生活做某些限制作为免责的条件。像日本,破产人即使获得了破产免责,也将失去房屋所有权等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财产,在此后5到10年左右,破产人都无法再借入任何资金。
这都是作为个人破产所需要付出的相应代价,不然很难量化处理破产后对社会和债券人的补偿。
总而言之,个人破产法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都是一项不小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