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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顺利办结 温州法院通报个人债务清理案

2019-10-23 18:45:33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

破产企业股东无力偿还债务他还有没有机会“重获新生”?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蔡某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加上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在读大学,家庭收入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上,债权人对蔡某的实际生活困难表示理解和同情,并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最终,同意蔡某提出的清偿方案,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个人破产”案极具温州特色为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路径“这个案件较为全面地体现了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的多项特色功能。”通报会上,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案件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

陈卫国表示,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债务人诚实信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勤勉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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