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有消息称,近日欧盟第二高等法院判决,阿迪达斯的三条纹商标是无效的,原因在于这个商标缺乏足够的特色。
欧盟第二高等法院的判决只在欧盟有效,三条纹在中国仍然是商标!
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阿迪达斯的三条纹因为欧洲法院认定为并无独特性而丧失显著性特征,进而无法作为商标使用。欧洲法院这一判决是否意味着三条纹不能作为商标在其他地方使用?
就我国而言,需要依据我的法律规定做出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欧盟第二高等法院就阿迪达斯的判决只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就算以后生效,我国法院当然需要依据我国法律做出是否承认其判决的决定。当然,其他当事人可以依据我国法律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同意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相关机构没有做出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无效的情况下,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在我国当然有效,依旧可以出现在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