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节骨眼,最高法关于乔丹体育的商标终裁,会不会给中美贸易谈判添堵?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体育的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美国NBA巨星乔丹的肖像权。这一终审裁决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说得直白点,但凡眼神正常的,都没法否认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图形是源自乔丹的篮球动作。
再看乔丹体育的发展之路: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此前两年,大卫斯特恩守在央视的门口终于打开了NBA进入中国市场的大门。从1990年开始,NBA把一场比赛压缩成一个小时的录像,再配上音乐,免费寄给CCTV播放,那时最火的NBA巨星当然就是乔丹。
前丹桥、现乔丹体育的老板,是不是最早一批的NBA球迷呢?即便是,显然也不是一个单纯热爱篮球的乔丹粉丝,而是有敏锐嗅觉的商业“天才”。
2000年,企业名称变更为乔丹体育,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生产销售。
毫无疑问,所有消费者在看到、购买乔丹品牌运动鞋或运动服时,联想到的都是NBA的乔丹,甚至会以为他代言了或干脆就是这个品牌的老板,就如李宁创建了李宁品牌。
乔丹体育还获得了一系列殊荣,例如:
2008-2010年,乔丹体育连续三年成为CCTV篮球赛事转播合作伙伴;
2009-2010年,乔丹体育成为蒙古、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三个国家奥委会的合作伙伴,居然还敢走向世界;
更绝的是,2010年,乔丹体育成为国际篮联FIBA(全球)特许产品官方合作伙伴。
这么嚣张,NBA的乔丹可能看不见吗?是可忍,孰不可忍?
于是,2012年,美国球星乔丹正式起诉中国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要求取消其注册商标。官司打了八年,如今最高法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美国乔丹败诉。
这个判决据说是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对此,该说什么好呢?
想起前两天才在华盛顿结束的新一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双方经过坦诚、高效、建设性的讨论,已经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汇率、金融服务、扩大贸易合作、技术转让、争端解决等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达成了阶段性协议。
言犹在耳,最高法的终审裁决就出炉了,这不是授人以柄吗?对咱们中方团队的下一步谈判是有利还是有害?
最后,对我少年时的偶像乔丹,我谨以个人名义说一声SO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