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落幕,最高法判决:乔丹体育未损害乔丹肖像权,大家怎么看?
据新京报消息,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做出最终裁决,认为乔丹体育未损害乔丹肖像权。至此,持续8年的“2· 23 乔丹商标案”终于告一段落。
公开资料显示,乔丹体育于 1991 年注册“乔丹”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更名为乔丹体育。
乔丹公司更名那一年,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已经赢得6届NBA总冠军、总决赛MVP,是篮球乃至体育界最具影响力的球员之一。乔丹体育注册“乔丹”系列商标时是否存在搭便车的意图,答案似乎显而易见。
在这趟便车的帮助下,不了解情况的消费者将其当成一家有外资背景、与飞人乔丹有关联的企业,这是乔丹体育希望看到的局面。
改名仅两年,乔丹体育的销售额便突破人民币1亿元。2008至2010年,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1.58亿元、23.16亿元和29.27亿元,业绩增速可观。2010年,其销售额位居本土运动品牌第6位,排在李宁、安踏、特步、361度和匹克之后。
国内运动品牌的上市潮源于2007年,安踏成功拥抱资本,之后的三四年间,特步、361度、匹克等品牌相继成功登陆港股。
业绩向好的乔丹体育不例外——2011上半年,乔丹体育营收达到创纪录的17亿元,净利润高达2.8亿元,同年11月,乔丹体育IPO申请成功“过会”,只差拿到证监会最终批文。
当时,公司计划2012年3月登陆上交所,发行新股1.13亿股,募集10.64亿元。若能成功上市,乔丹体育应是“A股体育品牌第一股”。
然而,就在2012年上市的冲刺阶段,沉默已久的“飞人”迈克尔·乔丹看准时机,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控诉后者侵害商标权和姓名权,请求注销其多项商标。篮球之神的指控如同一记精准“盖帽”——由于涉及重大诉讼,乔丹体育IPO进程就此搁浅。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其申请,乔丹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双方打了 8 年官司。
2014 年至 2015 年,北京市高院对该案进行一、二审,球星乔丹均败诉。 2015 年乔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依法裁定提审 10 件相关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 2001 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经裁定,最高法认为“乔丹”商标并没有体现球星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同时,乔丹体育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遂法院判定乔丹商标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当友对此事表示郁闷,乔丹最经典的几张照片被修改成商标,凭什么还不能被认定是侵权,我们所熟知的乔丹不就是篮球巨星乔丹吗?更何况国内乔丹体育的商标里面确确实实是篮球,所以乔丹本人真的太冤枉了,反观国内乔丹体育确实有点不厚道了。
小编个人认为,乔丹体育于 1991 年注册“乔丹”商标的时候不一定会有想到后面更改公司名称的想法,毕竟商标和公司不完全是一回事,而2000年将企业名称更名为乔丹体育,搭了顺风车和却不具侵权行为,这也就是所谓的擦边球了,虽然官司赢了,但这种做法却不值得提倡,同时,经过这次事件,乔丹体育未来的路怎么走,还是未知数。
朋友们,你看好乔丹体育的未来发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