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适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二)申请人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自2018年11月1日起,部分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受理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申请等业务,申请人可就近办理。窗口地址可查阅中“商标申请指南”一栏或“常见问题解答”一栏中的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
2.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缴纳商标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商标局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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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确保拿到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确保拿到转让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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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完成后享受商标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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