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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10-24 16:43:57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水保局):

按照国家降费减负的工作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精神,现将我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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