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商标授权使用费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将已经申请专利权的商标授权其他单位使用,请问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应该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36号文附件1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所以,你公司应根据36号文附件1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商标对应的税目,按照45号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内容为“无形资产*商标”的发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