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宏联公司)以商标权侵权为理由,便将被告广州佳稔岚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美丽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了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保罗弗兰克公司于2008年开始将其产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大嘴猴的形象以及精良的服装制作工艺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大嘴猴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得到了急剧提升。
保罗弗兰克公司在1999年7月30日前后,便开始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包含“大嘴猴图形”、“PAUL FRANK”、“大嘴猴图形+文字”等在内的系列商标。目前“大嘴猴图形”、“PAUL FRANK”、“大嘴猴图形+文字”这三个商标均获准注册且在有限期内。2015年宏联公司与保罗弗兰克公司订立独占许可协议。
佳稔岚公司在美丽时空公司店铺交易平台上面大肆地在线销售宏联公司享有商标权标志的产品。但是美丽时空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没有及时对相关侵权的链接进行删除处理。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之下,佳稔岚公司使用宏联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给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原告将其诉至了法院,并且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产品、立即删除侵权的链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经济损失费以及合理支出5万元。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