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和商标的相同点是有很多的,比如都能够把一种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很好地区别开来,都是已经具有了科学性和显著性的特点,同时这些也都是企业产权的一种标志,在一定的地域之内都是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的。
商号和商标对企业都是具有很重大的意义的,而且都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去维护,但是哪个能起到实际的法律效力呢?反而是由他们的不同点所决定的。
商标权的保护法定的期限是十年,但是商号权并没有法定的期限,它是与企业同生同灭的。商标权的地域效力已经遍及全国或者是更大的范围,然而商号的专用权除了某些具有全国性的企业之外,一般只能在登记主管的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目前在发达国家里企业将商号名称的一部分用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普遍的做法。比如说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和商号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了商标和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的法律制度的保护,非常值得每一个中国的企业经营者的借鉴。
我国的《商标法》、《公司法》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都允许把商标和商号互相注册的行为,就是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是把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会成为同一内容或者是其中的一个组成的部分。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由于很多的商号名称是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所以不宜也不能注册成为商标。
但是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额,一些用心不纯的人利用这一点,把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者是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或者是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企图利用名牌商品的良好信誉赚取巨大的利润。这就是近年来国内经常出现的所谓的“伴名牌”、“搭便车”的现象。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是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