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不断完善,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是需要不断增强的,但商标侵权、商标抢注,傍名牌搭便车等事件的频繁发生,最近木桐酒庄因为商标同音,这两家酒庄就打了长达7年的官司。
罗思柴尔德木桐嘉棣(Mouton Cadet)葡萄酒备受人们喜爱,然而围绕的是申请注册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的“穆桐”商标,木桐酒庄的拥有者罗思柴尔德公司与专业从事葡萄酒进口业务的班提公司,这两家酒庄就打了长达7年的官司。
2010年3月26日罗思柴尔德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就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是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第1758819号的“木桐嘉棣”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中的“木桐”读音是完全相同的,“穆桐”又是中国消费者呼叫“MOUTON”的另一种音译,因此就争议的商标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是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这个争议的商标被恶意抢注,其申请注册具有不良影响。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选用不同,虽然“穆桐”与3件引证的商标汉字中的“木桐”的读音很是接近,但是3件引证商标系由多字组成,“木桐”仅是3件引证商标中的组合文字之一,虽然就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3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但是仍能够为相关公众正确区分。因此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此罗思柴尔德公司表示不服,便先后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就争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终审驳回了班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就争议商标由文字“穆桐”构成,“穆桐”并非中国文字中的固有词汇,班提公司亦没有举证其具有了特定含义。3件引证商标都包含了文字“木桐”,虽然引证商标还包括了其它文字,但是根据罗思柴尔德公司所提交的百度搜索的结果,国家图书馆的文献复制资料等证据都能够证明,消费者通常是将其相关的葡萄酒品牌以及酒庄称为“木桐”和“木桐酒庄”,可见文字“木桐”在引证商标中是构成了非常显著识别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