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双方长达5年的纷争尘埃落定,第G1038227号“mopay”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是在购买支付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等的第35类的服务上,领土延伸额保护最终是得以维持的。
该争议商标是德国迈因德曼提克斯股份有限公司(MOPAY AG,下称迈因德曼提克斯公司)旗下的移动支付服务品牌“MOPAY(摩佩)”,专注提供全面移动支付解决方案服务。2010年6月18日迈因德曼提克斯公司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了这个案诉争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0年11月4日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在“购买支付服务;金融交易服务就是提供安全商业交易和账户管理”等第35类的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优先权日期是在2009年9月8日,国际注册日期是在2010年2月26日。
2012年8月7日上海涧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涧泉公司)大股东姚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德曼提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诉争商标“MOPAY(摩佩)”。
涧泉公司是在2002年11月19日的时候注册成立,经营的范围主要包括计算机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研发、企业形象策划以及销售办公用品等。姚某在2015年3月2日之前曾经是担任了涧泉公司的监事,现在拥有这家公司的80%的股份。据涧泉公司宣称,该公司主要经营“魔贝(MOPAY)”移动支付、区块链金融业务。
针对这起商标争议案件,商评委在2013年12月16日的时候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不属于在类似的服务上面的,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而且涧泉公司大股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有害于我国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
随后姚某不服先后向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结果都维持一审判决。其中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姚某提交的在案证据,是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领土延伸保护之前的,其在相同或者是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者是近似的是没有注册商标的,并且是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所以不能证明迈因德曼提克斯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候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