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舌尖上的诱惑》这一案我们先前也是有过报道的,《舌尖上的诱惑》是上海人民滑稽剧团在今年6月份排演的一部主要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并且是制作了相关的海报进行了推广的,然而却引发了商标诉讼的案件。
辽宁舌尖汇公司(下称舌尖汇公司)称上海人民滑稽剧团《舌尖上的诱惑》已构成商标侵权,就把该剧的出品方光明食品集团以及上海人民滑稽剧团都起诉到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称黄埔法院)。目前此案又有了新的进度。
11月29日黄浦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舌尖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舌尖汇公司诉称:咋今年8月初,公司在网上发现了滑稽戏《舌尖上的诱惑》的相关宣传内容,其中突出的使用了“舌尖上的诱惑”这个词,侵犯了这个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承担其维权过程中的合理支出费用1.2万元。
被告光明食品集团辩称:《舌尖上的诱惑》其实是一个公益剧,这个名称是滑稽戏的浓缩提炼出来的,只是一个剧名而已,虽然与诉争商标的名称是相同的,但是是属于叙述性的使用,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的。上海人民滑稽剧团辩称:商标权和该剧版权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其组织演出的是以上海人民滑稽剧团的名义来进行的,而且其演出的时候并不知道存在舌尖汇公司这个商标。
对此法院认为:舌尖汇公司的“舌尖上的诱惑”的商标专用权人,不论是这个商标是否是正在使用的,在有效期内舌尖汇公司就这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商标法所要维护的并不是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的本身,而且是商标是具有的识别以及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
在本案中的二被告在宣传中对滑稽戏剧名的使用,在主观上是没有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意图的,所以在客观上是不会产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所以是不会侵犯舌尖汇公司对“舌尖上的诱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舌尖汇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舌尖汇公司拥有了商标保护意识虽然是值得我们称赞,目前我国几乎针对商标侵权的案例,绝大部分都是属于侵权人商标法律的意识的淡薄,认为“这样做”其实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的,但是法律意识淡薄的最终下场就是自食苦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