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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总动员》侵权案二审 迪士尼获赔135万余元

2017-12-25 15:46:37

  12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国产片《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迪士尼动画片《赛车总动员》一案。法院认为:《汽车人总动员》已经构成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由此迪士尼和相关公司获赔135万余元。

《汽车人总动员》侵权案二审 迪士尼获赔135万余元

  2015年7月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上映。然而迪士尼公司的皮克斯却发现这部电影从名称和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已经涉嫌抄袭了《赛车总动员》系列的电影。之后迪士尼公司的皮克斯将这部片的出品方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基点公司以及在网站上传播了这个片的的聚力公司诉至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和海报中的“K1”和“K2”的动画的形象,已经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在《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中的创作,是具有独创性的“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动画的形象实质性的相似,已经是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同时《赛车总动员》的电影名称经过了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构成了知名的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在电影海报上面将“人”字用“轮胎”的图形遮挡了,在视觉的效果上面已经变成了《汽车总动员》,其实与已经是和《赛车总动员》只是一字之差,所以是很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所以构成了擅自的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后: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都已经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拟人化的表达方式是有限的,一审法院认定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动画形象通过拟人化的眼部和嘴部,以及上面多所特定的色彩的组合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没有将公有领域的元素排除在外,所以认定是错误的。

  上诉人还认为:涉案的电影名称是《汽车人总动员》,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也是一直对外宣传这部电影是第一部赛车类的国产电影,电影票上也明确的写明了《汽车人总动员》的名称,所以说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就算是构成了侵权,一审法院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重复的叠加计算的赔偿数额,其实也是存在着错误的,适用法定赔偿的判赔数额也是明显太高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著作权侵权在认定中实质相似的判断,是需要考虑到两组动画形象的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虽然将汽车进行拟人化的设计是属于思想范畴的,所以这是不应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已经是属于表达的范畴,所以说还是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赛车总动员》作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系列电影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以及很高的知名度,已经构成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在涉案的海报制作和使用上面,已经发存在混淆的故意,观众在拿到电影票之前可能产生的混淆及混淆结果已经发生了。所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而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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