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有关规范而使得国家造成了损失的行为。虚开发票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可取的,否则将会带来严重后果的,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的。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行税额偷逃税款的,但是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哪些情形的,是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是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金额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的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是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是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和所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或者是应税的服务相符的,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且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已经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为是虚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呢?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