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那么二者的优缺点有哪些呢?
一、 合伙企业
优点:合伙企业的优点主要是对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流观点均认为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居民企业,其分配给有限公司的股息红利不能免税应计入收入,法规的立法思想是企业间的利润分配不重复征税,合伙企业没有缴纳任何所得税,对其股息红利不能免税。
缺点:
1.每年分配利润,无法积累资本。
2.合伙企业份额转让、退伙、继承、抵押、偿债等受合伙企业法约定,有较大限制,形式相对封闭。
3.承担无限责任。
二、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通常税率为25%
优点:
1.承担有限责任,可以方便转让、推出、继承、抵押、偿债等股份,形式相对开放。
2.可以通过不分配利润来获得积累。
缺点:
对个人分配股息红利存在重复征税,实际税率高达40%(实际税负为25%+(1-25%)*20%=40%)。
三、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优点:承担有限责任,可以方便转让、推出、继承、抵押、偿债等股份,形式相对开放。
缺点:每年分配利润,无法积累资本。
如有限合伙人为公司时再对个人分配股息红利时存在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