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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和警告函也是存在风险的?合理合法进行规避?

2018-01-02 17:51:33

  律师函被称为合法的恐吓信,由律师出具,加盖律所公章,具有警告对方的作用,是诉讼前最常用的维权方式,发送律师函、警告涵时如何规避风险呢?

1、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主体;

2、相关主体:经销商、销售商、进口商、侵权人客户或用户、电商平台、供货商等;

3、被控侵权主体的代理人、顾问或其它关系人(例如代理其股票上市申请的律师、保荐人等);

4、政府机关;

5、不特定公众。

  对于不同的函件发送对象,发函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原则上,向涉及侵权主体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发送警告函、律师函或告知函,都因为函件的受众范围较大、且发送后产生的后果和影响较大,因而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因发函不当导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自身的法律责任。

二、发函应当出于正当维权的目的

  在因为发送律师函、警告函引发的纠纷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是看发函主体发送函件的目的及主观动因。如果发函的目的的确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利,而非借此机会打击竞争对手、破坏竞争对手与交易相对方的合作关系、或者破坏竞争对手在市场上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在实践中,要证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是较为困难的(除非通过类似英美国家证据开释的程序发现关于当事人行为动机的直接证据)。通常只能依据其所实施的行为的具体表现、行为后果、其它行为等来推断其主观动机及目的。

律师函和警告函也是存在风险的?合理合法进行规避?

三、发函时发函人的权利状态

  如果权利人在发送函件时已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不真实、不稳定、或存在被无效、被撤销的较高风险,则权利人发送函件的行为将具有较大的风险。如前所述,法律所支持和保护的发函行为应当为权利人的正当维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已经明知其权利存在瑕疵或可能不复存在,则很难证明其目的和行为的正当性。

四、不得捏造虚伪事实,应客观、真实、全面地描述事实

  在向涉及侵权人之外的相关主体发送的律师函、警告函中,发函人不得捏造虚伪事实,否则将可能面临《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诋毁、或者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指控,除了不虚构事实之外,一个更高的要求是函件中的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全面。

五、避免使用攻击性、贬损性语言

  在向被控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发送函件时,即使做到对相关事实的描述都是客观、真实、全面的,仍需要注意不能使用贬损性的语言,从而有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在措辞方面应当尽量做到理性、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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