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几种借款担保方式: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来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若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是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还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来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过审判或仲裁,而且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此时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所规定的财产的占有,把这个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贷款人有权依法把这个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此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该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该要去办理登记,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
三、质押
质押有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两种方式。
1.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把其动产移交给贷款人占有,把这个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在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这个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来设定质押:
a.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c.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贷款人把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的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但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年我国的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采用的大多是担保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