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多多法务络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27702920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已成功注册的系列商标的发展与延续,早已与申请人形成高度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显著性、呼叫、含义以及构图细节上的差异十分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流水家园”,相关公众在对其进行识读时,直接将其呼叫为【liú shuǐ jiā yuán】。引证商标1为单纯图形商标,经查询可知该标识在实际使用中结合企业商号“在路上”共同使用,其使用效果为“
”因此,相关公众在对其进行识读时,直接呼叫为【zài lù shànɡ】。引证商标2由单纯图形构成,基于不同的消费者对于图形有不同的理解,相关公众在对其进行识读时会根据各自不同的理解进行呼叫,因此,引证商标2无固定呼叫。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含义上的差异十分显著:申请商标侧重强调的是流水潺潺的家园,营造了一种吉祥如意、环境雅致的景象;引证商标1强调的是始终在路上的探索精神;引证商标2强调的是其注册人作为通讯器材经营者,其产品的连接通畅。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设计上有其各自的理念,相关公众可以对其进行明确的区分。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
”是由柔美线条勾勒而成的水流,整体呈现出蜿蜒曲折、缓缓流淌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1图形部分“
”是通往巍峨高山的一条崎岖山路,呈现出一种高山险峻、艰难前行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2“
”的背景图形为四角磨圆的正方形,如同一枚印章,背景图形被两端尖细、中部宽厚的镂空字母“S”分割为完全对称的两部分,呈现出一种连接通畅的效果。
多多法务络科技公司,引证商标1注册人为文化传播公司,引证商标2注册人为通讯器材销售企业;申请人与两引证商标注册人行业属性完全不同,服务项目的目的、内容、方式及消费群体存在较大差异;且,地域上差异明显,不存在交集的可能性,不会造成市场上的混淆或误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7702920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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