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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被诉商标侵权 法院二审为其“正名”

2018-03-02 14:08:38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唯公司)起诉知名服装品牌优衣库,在华经销商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迅销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信广场店(下称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维持一审判决,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没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优衣库被诉商标侵权 法院二审为其“正名”

  多多法务商城的小编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标识是否是构成对诉争商标权的侵犯,并且还要作出以下认定,首先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被诉标识由左右两部分组成,右半部分由“ULTRA、LIGHT、DOWN”三个英文单词竖排排列组成,三个英文单词均有明确的读音和字义,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在音、形、义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性;其次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就该案起诉时距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尚不足一年,亦没有提交诉争商标知名度相关的证据材料。

  而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同时,就是使用了早已核准注册的“UNIQLO”系列商标。“UNIQLO”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经营使用已被市场所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将被诉标识中的左边部分,与“UNIQLO”系列商标结合使用在商品上,通过长期使用使得被诉标识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和市场美誉度,不会导致市场混淆,在主观上也难以认定其具有攀附诉争商标实施“搭便车”行为的不正当意图。再者结合被诉标识与具有颇高知名度的“UNIQLO”商标结合使用的情况,消费者已经足可识别商品的来源,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的时侯,不会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欺骗性误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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