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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件宣判获赔200万

2018-04-27 10:38:56

国内迷你KTV(歌咏亭)首例著作权案于4月18日下午,在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

原告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公司”)诉称,艾美公司是“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以下简称“咪哒minik”)作品的著作权人,2016年该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经过不断宣传和推广,销售到了全国30多个大中小城市,拥有会员700万人,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商品。该产品外形、色彩、图案等搭配组合形成了独特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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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微狗、山展公司等赔偿原告广州艾美公司损失20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在三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

被告微狗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一款产品“聆嗒minik”在市场大量销售。故艾美公司以被告产品侵犯著作权,使用“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产品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装饰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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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嗒minik”外侧的卡通形象组合图案与“咪哒minik”外侧相同位置的“咪哒精灵”美术作品中的卡通形象,在动作、表情、排列组合等相似,两者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艾美公司的美术作品发表时间早于“聆嗒minik”的对外销售时间,微狗公司、山展公司有可能接触到艾美公司的作品。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因此认定“聆嗒minik”产品已构成对艾美公司“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美公司的“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是用玻璃、金属等材料建造的封闭可移动式歌咏亭,主要目的是供消费者进行唱歌消费,在设计时,实用性功能更加明显;该作品的亭式长方体形状的设计属于同类产品较为通用的设计,虽然在外观进行了美化装饰,但其艺术美感明显并未达到“建筑作品”所应具备的审美意义,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的条件。其主张的“咪哒精灵”是独创性较高的卡通形象,将卡通形象与产品特征紧密结合,能够令人产生美的艺术观感,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艾美公司提交了多份《购销合同》、大量宣传报道文章、参与电视台相关栏目情况和微信公众号关注用户数量等证据,足以证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被告微狗公司、山展公司已构成擅自使用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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