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已经变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了。随着现在的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让影视作品的传播途径也变得特别的广泛了。在实际的案例中所侵犯的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所以说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势在必行的,那么影视作品著作权是由谁来享有的呢?
一、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如何产生的?
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包含自动产生、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注册这三种不同的规则。依照《伯尔尼公约》和大多数的国家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都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是属于自动产生。同时《世界版权公约》和美国等少数国家就是采用加注版权的标记才能够获得著作权的规则。我国是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家是采取了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是谁?
在一般情况下的作者拥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之下,因为作品产生的方式是比较特别或者说是属于一种特殊的作品种类,著作权的归属就有特别的规定。影视作品就属于特殊的作品种类,它的著作权是由制片者所享有的。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五条有所规定:“电影作品和与其相似的摄制电影的方法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制片者所享有的,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和作曲等作者是享有署名权的,并且有权按照和制片者所签订的合同来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与其相似的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和音乐等是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是有权单独的行使其著作权。”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应该如何使用?
电视台播放、影院放映和音像制品出版是影视作品在传统领域传播的三大主要途径。电影的发行就和制作一样,同样是需要取得国务院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的发行主要是由电影的著作权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影发行公司,或者是自行通过电影院线向所属影院进行发行放映的。从著作权的行使来说最主要使用了电影的放映权。电视台播放的影视作品使用的都是影视作品的广播权,但是权利人在进行转让或者是许可使用作品的时候,一般都是直接注明“电视播映权”的,而不是使用法律规定的“广播权”。
所以在我国的《著作法》中是没有引入影视作品著作权这个词的,参照国外的通用规定,我国对影视作品著作权是使用自动产生的原则。并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制片方享有。因为我国在这方面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存在了大量的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例,所以这就需要我国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