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时候UCDOS诉UC浏览器侵权被判败诉,法院为何认为UC浏览器并没有对UCDOS所享有的UC商标造成商标侵权呢?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到底有哪些呢?
案情简介:
中科希望公司在“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注册了“UC”这个商标,此后在“UCDOS”系列的软件开发的工具包和与他人订立的软件销售合同中所使用了“UC”这个商标。优视公司就会享有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以及第38类电视广播和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范围所享有的“UC”这个商标专用权。
中科希望公司认为优视公司所提供的“UC浏览器”等网站的产品,用户移动终端的“UC浏览器”所提供的软件升级服务,软件所备份的恢复服务,UC客户中心提供的软件咨询服务以及包括U点、UC皮肤和手机阅读等增值服务中所使用的“UC”字样,都是侵犯了其享有的UC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科希望公司与优视公司所享有的各自类别的UC商标的专用权。中科希望公司所提出的优视公司对“UC”字样的使用行为,或者是把“UC”和“浏览器”这样的中文字结合在一起使用是属于对自身业务或者是产品的描述性的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进行使用的行为,或者仅仅是使用“U”与“UC”无关,或者说是没有证据显示如何使用“UC”标识的。并且中科希望公司与优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仅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以及对象等方面都是不相同的,相关的公众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也不会存在关联性的联想而造成混淆,所以法院将会驳回了中科希望公司的全部诉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