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同名同姓的情况发生,所以说商标也会有相似。但是人的姓名使用的时候是没有限制的,那么商标是不是也是如此呢?两个不同行业的企业是否能够使用同一个商标标识或是是类似的标识呢?下面就由多多法务商城的小编用以下这个案件解答您的疑问。
途牛天下公司在成立时候的名称为“北京三和致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在2010年10月19日的时候更名为“途牛天下公司”。途牛天下公司自称为“途牛”,在进行招聘咨询的时候称其为南京途牛公司的分公司,在与票品供应商沟通合作的时候声称是和南京途牛公司或者是途牛旅游网有所关联。南京途牛公司认为:途牛天下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能够让大众会产生一定的误会,侵犯了公司商标的专用权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途牛天下公司在其经营的销售旅游票品的“票务天下系统”网站中,单独的使用“途牛”这个文字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了表述,侵害了南京途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途牛和途牛天下在经营活动中是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的。途牛天下的公司在洽谈票品业务合作的时候,谎称与途牛旅游网有关联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以判决途牛天下公司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宣称和南京途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从事与南京途牛公司 “途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停止使用含有“途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且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和合理费用1万元等。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他们两个都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司法救济,对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是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的,要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来进行依法处理。在品牌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当今社会,许多经营者为了能够较快的创造经济效益,采取各种手段来使自己与其名牌挂钩,有的甚至所采取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本案的典型性就在于对于不正当手段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法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来停止使用或者是变更这个企业名称。这个案对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和保障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