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可以根据这项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再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来进行计算的。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都是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来计算的,对于那些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都是可以按照销售的利润来计算的。
2.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需要按照权利人因为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进行确定的。也就是说到底按照权利人的损失还是侵权人的利益的确定都需要根据权利人请求而定。
3.权利人因为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因为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专利产品或者是使用专利方法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的销售量也在逐渐下降,从而导致权利人获利减少的数额。权利人因为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是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的销售量的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是很难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再乘以每一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都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4.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是很难做出确定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这项专利许可的使用费用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就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都是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这些因素,一般会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来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最多都不会超过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