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已经是规定了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需要按照权利人因为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进行确定的,需要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进行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都是很难确定的,都是需要参照这项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进行合理的确定。
依据上述条款规定了以下四种计算方法(一般是按照顺序来确定):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确定。此方法的计算公式为:专利权人因侵权产生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再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此方法的一般计算公式为:侵权产品销售总数再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至于几倍的专利法是没有规定的,需要根据最高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为1至3倍。
4、法定数额赔偿。专利法规定额上限是100万元,下限是为1万元的法定赔偿范围。
利用上述前三种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一般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
就上述的四种计算方法来讲,采用最多的就是第四种方法。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来进行计算,证据的收集是需要大量的精力的,并且专利权人的销售量在减少的总数也是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的原因,只有侵权产生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才能够确定这个计算方法的依据,所以适用这个方法计算费时又费力,第二种方法侵权产品销售总数的确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取证,侵权人销售的范围之广,此方法在实务中几乎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