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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金台区法院:铤而走险获取非法利益,母子二人售假酒获刑

2019-09-29 17:04:49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公开对被告人张某、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宝鸡日报》公开赔礼道歉,费用由二被告人承担,并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费用人民币1050元。

2019年7月26日,金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系母子关系)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从他人处低价购进经过包装的白酒进行销售,后被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烟酒店内查获假冒西凤酒438瓶,假冒五粮液酒114瓶,假冒茅台酒42瓶,假冒剑南春酒6瓶,共计600瓶,经认定,二被告人销售的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二十余万元。二被告人当庭对售卖假酒的事实供认不讳。

金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予以处罚,此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近年来,金台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全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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