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指的是: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在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其实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在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该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以及其所实施细则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在于公正和公开的进行商标确权的相关工作,从根本上提高了商标注册审查的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其实是很广的,就是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是相似,同样也是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是商标的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的资格等。
其实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一个人的,所以说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的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就是指在加强社会的公众,对于商标审查的工作过程中进行监督,从而减少了在审查工作过程中的失误,还能够强化人们对于商标的意识,并且能够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了权利冲突的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的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是最先的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的公民或者是法人。
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1)和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2)认为这个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商标异议的主要目的: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